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冲突的处理原则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属于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时间、特定地域或特定事项(犯罪)的刑法 。一般来说.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 。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适用原则为: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适用特别刑法 。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冲突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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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同等效力的特别刑法条文时,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仅适用新的特别刑法 。
(3)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条文时.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冲突的处理原则】【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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