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子,不是违章建筑?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子 , 不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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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是指涉嫌违章的建筑 , 并不是最后司法裁判确定的违章建筑 。 这种“违章建筑” , 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复议和诉讼 。 但是 , 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 , 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哪些不能规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 。
一、房屋属2008年以前建造的 。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 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
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 , 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 , 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
二、早期农村建房 。 跟08年以前城市修建房屋合法类似 ,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才开始实施的 , 在那之前建造的农村土地房屋由于那时候没有法律限制这一特殊性 , 现在也是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
三、招商引资 , 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 早期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招商引资 , 但是招商引资要分不同的部门机关 。
比如有的村委会招商引资 , 但是村委会不具备招商引资审批权 , 村委会的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 。 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 , 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 。
他们当时进行招商引资 , 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 ,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 , 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 , 不应该随便确认是违章建筑 。
四、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 , 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 , 并且取得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 也就是说某个地方的规划是2016-2020年 , 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 , 并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这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
五、可以补办手续的房屋 。 有的房屋可能在检查的时候手续还没有齐全因此会被认为是违章建筑 ,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和第68条相关规定 , 凡是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等前期土地相关手续 , 并且后期可以齐补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所有权的 , 暂时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
六、买断土地使用权的 。 不少企业会直接买断土地的使用权而不采用租用的方式 , 这时候该土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 , 即便没有及时取得相关的证书 , 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 会有一个整改规范的期限 。
七、农村承包地 。 村集体及成员对该集体单位内的土地有完整的承包经营权 , 集体成员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而获得了土地生产经营权后 , 在土地上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建筑暂时没有完备证件的 , 也不能立即认定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
八、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 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 , 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手续 , 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类推为违章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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