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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