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 。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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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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