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巨头违法并购再被罚 43张反垄断罚单透露哪些信号
作者: 吴斯旻
[ 多名受访专家称 , 出于进一步整合产业资源、丰富旗下产品服务类型、拓展平台生态圈的需要 , 近年来 , 成熟型平台企业的业务版图不断扩大 , 此次公布的43张罚单 , 彰显了日后执法机构加强对该方面并购监管的决心 。]
平台型巨头借助并购形成垄断、通过收购限制竞争的行为正迎来更猛烈的“监管风暴” 。
11月20日 , 在国家反垄断局挂牌后的第三天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决定 。 本次通报的案件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领域 , 涉及腾讯、美团、百度、京东、58集团等10家平台巨头 , 均被处以顶格罚款 。
所谓“经营者集中审查” , 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合并、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前控制 。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 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 ,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去年下半年以来 ,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平台经济行业并购的竞争监管持续加码 。 今年以来 , 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在3月、4月和7月集中发布了互联网领域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 , 共计41起 。 但一次性公布43张罚单 , 并无先例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21日刚刚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 , 拟加大对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金额 。
“这意味着 , 新法落地后 , 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未进行补报的相关企业可能将面临更重的处罚 。 ”北京市师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杜广普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 。
平台经营者需注意两大细节
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特聘研究员方燕注意到 , 在此次开出的集中于互联网领域不同行业的43张罚单 , 主要针对头部平台公司对初创公司的收购或投资行为 。
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消息 , 经查 , 43起案件均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 , 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 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也就是顶格处罚 。
从上述平台巨头的收购、投资领域来看 , 这43张罚单涵盖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外卖订餐、互联网医疗、交通出行、建筑装饰、房地产交易等诸多领域 。 其中 , 以纵向与复合兼并为主 。 比如 , 百度投资吉利获得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权 , 京东与科大讯飞设立合营企业等 。
多名受访专家称 , 出于进一步整合产业资源、丰富旗下产品服务类型、拓展平台生态圈的需要 , 近年来 , 成熟型平台企业的业务版图不断扩大 , 此次公布的43张罚单 , 彰显了日后执法机构加强对该方面并购监管的决心 。
同时 , 为减少、消除市场同类竞争对手而发生横向兼并 , 也在此次审查之列 。 比如 , 饿了么与百度外卖签署交易协议 , 以现金股份混合的方式收购其100%股权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
从案件的相关细节来看 , 杜广普认为 , 有两点需引起平台经营者的重视 。 一是对控制权的认识 , 即平台经营者通过小比例股权收购的方式 , 构成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权 , 也有可能被纳入经营者集中申报之列 。
“实践中 , 相比于全资(100%)或者大比例的股权收购 , 通常企业对于小比例的股权收购可能引发的控制权变化 , 进而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的警觉性相对较弱 。 ”杜广普称 。
“二是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认识 。 ”杜广普还称 , 满足申报标准的条件之一是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当目标公司的境内营业额未达到4亿元时 , 并不能直接认为交易就不需要进行申报 , 而是需要进一步看交易后目标公司是否还有其他共同控制方 。 当股权出让方或其他股东仍对目标公司享有共同控制权时 , 这些股东也属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 若营业额达到4亿元 , 则也可能满足申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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