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委托监护人的规定有哪些


委托监护人与被委托监护人的规定是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
委托监护人如何确定:(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委托监护人的规定有哪些

文章插图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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