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一)合同 。(二)善意取得 。(三)继承、遗赠 。(四)赔偿、补偿 。(五)判决、裁决 。(六)划拨 。(七)时效 。(八)生产 。(九)先占 。(十)添附 。(十一)收归 。(十二)征收 。(十三)没收 。(十四)罚款 。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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