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大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
2、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基础上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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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不能过于抠条文,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又能接受,即可达成协议 。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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