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以主体不合格不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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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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