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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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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