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后一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子女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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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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