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签字了 想“摆脱”责任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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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白纸黑字 , 有理有据” , 但有时候你没看过的“白纸上的那些黑字 , 在你潜意识里面没有问题的东西” , 在你亲手签上你名字的那一刻 , 就发挥着不可预估的“价值”!
\n张某听说某公司能够申请公租房承租资质 , 便找到该公司请求帮助办理 。 张某和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 , 写明张某将3万元借给李某 , 如果公租房承租事项办理不成 , 便将款项退还 , 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 , 公司办事员范某在保证人处签字 。
\n后承租事项未办理成功 , 张某欲找李某要求还钱 , 李某却已“失联” 。 故张某诉至法院 , 要求李某及范某还款 。
\n庭审过程中 , 李某未到庭 , 法院对其缺席审判 。 范某认可签字的真实性 , 但主张自己当时刚刚大学毕业 , 进入公司第一个月 , 就被李某带着做这个项目 , 不知道项目来龙去脉 , 也不知道公司是否办成替人申请公租房相关事项 。 当时签字只是履行工作职责 , 根本不知道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主张自己在该公司干了三个月后 , 发现公司不正规 , 已经离职 。
\n一审判决
\n一审法院经审理 , 判决李某偿还张某3万元借款 , 范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n范某不服 , 上诉到二中院 。
\n终审判决
\n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 终审驳回范某上诉 , 维持了一审判决 。
\n法官说法
\n范某虽刚大学毕业 , 但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当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借款合同签订时 , 范某在场 , 并认可其在保证人处签字 , 便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 在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性质时 , 应当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 案件中借款人为李某 , 保证人为范某 , 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还款 , 范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符合法律规定 , 应予支持 。
\n法官提示
\n签字意味着对相关事宜的认可或者承诺 , 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 作为18岁以上成年人 , 且智力、精神状态正常 , 应当审慎对待自己的法律行为 。 尤其在需要签字的时候 , 应当对合同文本、重要条款、签字身份等有充分的认知 , 确认与自己的真实意思一致后 , 方可下笔 , 该拒绝时要果断拒绝 。 否则 , 日后想证明非本人真实意愿 , 在举证上也十分困难 , 更难获法院支持 。
\n(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碧玉)
\n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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