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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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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