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平台(重庆社保查询网上查询系统)( 四 )
2.社会保障服务所对转户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为其出具参保受理的有关手续;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其本人应补正的相关资料或不能参保的原因。
3.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申报资料和电子及纸质的《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8),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费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4.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按规定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被委托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转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5.转户人员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将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发放给转户人员本人。
(五)其他问题的处理
1.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将《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详见附件9)存放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由其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并交给退出宅基地人员。其中,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6个月内完成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2.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其中,对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之月作为截止时间。
三、其它
(一)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养老待遇计发和社会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户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现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的区县领导;审核小组增加水利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稳妥的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局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号)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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