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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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人代表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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