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于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并不会因为隐名出资行为本身而无效 。其合同内容只要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的无效事由,该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双方协议进行处理 。
(2)由于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性,名义出资虽然实质上是实际出资人的代表人,但其仍然应当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名义出资人如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对外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其处分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依据物权善意取得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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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处理方式 。当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时,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但应当重点协商处理一人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涉及协议对内对外效力的处理) 。如果是非一人有限公司的,则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应当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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