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第二种,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也就是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或资质不够企业或个人的情形;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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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 。更为有甚者,是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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