鲫鱼小于10厘米,渔获超过10条就必须放流,野钓应该怎么办


鲫鱼小于10厘米,渔获超过10条就必须放流,野钓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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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长江2020年开始十年禁渔,黄河每年阶段性禁渔,由中国渔政牵头,各地相关部分纷纷出台制定了细节迥异、大方向相同的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这其中以四川、重庆等地的管理办法,最为细致,争议也比较多。
比如,《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不仅规定了钓法,还规定了鱼的尺寸,而《四川禁捕水域休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渔获做了规定。
虽然其他地方政策暂未出台,但是,作为淡水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先行者,一旦正式成文之后,势必会对其他兄弟省市的条文给予参照,对钓鱼人而言,就必须要做出一个选择,到底是为了鱼还是为了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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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很长一个历史阶段中,钓鱼就是为了渔获
钓鱼在我国的历史非常悠久,迄今为止出土的多处遗址,从旧石器时代一直到商周时期,都有鱼钩的出现,有骨质的,有石质的,有青铜的。
参照彼时的生产能力,钓鱼纯粹就是为了渔获,作为动物蛋白质的补充,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汉朝才有所改变。
在汉朝,物质条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比如,汉朝的蔡伦发明了纸,其原材料之一就是废旧渔网。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在汉朝时,渔网捕鱼就已经代替了鱼竿钓鱼这种相对效率低下的捕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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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唐、宋、明、清、民国时期,钓鱼因为器具制作繁琐,捕鱼效率低下,钓鱼这项运动基本上已经脱离了基层民众。
成为了文人雅士、高官达人的休闲运动,渔获压根就不是钓鱼人的目的。而这种情况,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又有所改变。
新中国成立后,因为政策原因,在物质条件、生产基础都只能用糟糕来形容的情况下,渔网作为重要的生产物资,是不允许被个人所拥有的。
钓鱼又变成了很多普通民众获取动物蛋白来源的辅助手段,而个人在野外的垂钓行为,迄今为止都没有很好的规范和约束,所以钓鱼到底是为了鱼还是渔,这在不少钓鱼人的认知中,是比较模糊的。
二、管理办法中让钓友之感到有争议的内容有哪些
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争议一直都有,就目前而言,主要的争议有以下这么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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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钓法禁止
钓鱼在我国的历史悠久这毋需赘述,在悠久的历史中,衍生出很多特色鲜明的钓法,如专门钓鲫鱼的长竿短线钓法,专门为渔获的延绳钓法,专门钓红鳅的拉坨钓等等。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钓法,原因有很多,但是,时代在进步,出于对环境、水产资源的保护,很多对资源破坏比较大的钓法被禁止,这就无可厚非了。
但是,对于比较普遍的钓法禁止,这就让钓友们难以接受了,比如一竿一线一钩,这就比较简单粗暴了。再比如,大多数路亚拟饵都是三本钩。
很多地方出台的管理办法,直接将其定义为锚鱼和违法捕捞,这无疑就让人难以接受了。
好在最近各地政府最新出台的内容,对于此类争议较大的条款,都做了一定的修改,更为人性化了。
2、渔获数量限定
《四川……管理办法》中规定,垂钓者每人每天的渔获,数量不得超过10尾,总重量不得超过2.5kg,超出部分应放流,如单尾渔获超过2.5kg,可以留取,其他的渔获必须放流。《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渔获,不纳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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