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有哪几种 效力在法律上的意义( 四 )

  
三 虚假表示和恶意串通(法律不保护“虚情假意”的人)  
法言俗语  
民事法律行为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意思表示真实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行为人和相对人为了特定的目的可能会通谋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来掩盖真实的目的,我们称之为通谋虚伪行为 。这些行为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法律效果予以干预,以确保正常的民事秩序 。如果当事人为了掩盖一个真实的法律行为,而进行了虚假的意思表示,该虚假意思产生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小张为了躲避债务,将自己的汽车虚假卖给小王 。这里的买卖行为就是通谋虚伪行为 。老李担心子女攀比,将一套房屋卖给大儿子小李,但没有收取小李的房款 。这里的买卖行为也是虚伪的通谋行为,实际的行为目的是赠与 。  
我们可以看到在通谋虚伪行为中,可能出现两个行为,一个是表示于外的伪装行为,另一个是隐藏于下的隐藏行为 。伪装行为因为双方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直接规定这类行为无效 。行为人无法要求对方按照伪装行为的约定履行义务,即使对方不履行,法律也不会保护这种通谋的人 。比如,上文中的老李不能根据合同要求小李支付房屋的价款,小李也不能因房屋有瑕疵而要求老李承担责任,因为二人之间没有买卖的意思表示 。还有一个是隐藏的行为,该行为才是出自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老李和小李之间的真实意思是赠与的意思表示 。关于这个行为的效力,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那么,该赠与有效与否,就要看其是否符合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了 。隐藏行为根据可能呈现出来上一目所讲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状态 。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个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即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其实和通谋虚伪行为有重合的地方 。如果一个串通行为也具有通谋虚伪行为的样式,实际上存在伪装虚假表示,那么,同上面所讲,伪装行为无效 。隐藏行为因为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且损害了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也将其法律效果归于无效 。恶意串通行为和通谋虚伪行为有一定的重合,但不完全相同 。恶意串通是行为人通谋,主观上有恶意,后果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也不一定有虚伪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有可能是真实的,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真实意思就是要进行借贷,就是要让第三人提供担保,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虚伪的意思表示 。而通谋虚伪行为也不一定都是恶意,有时出于人情或者其他考虑,如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可能就是为了顾及其他人的感受或者其他原因,且该行为如果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是恶意串通 。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赵和小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了少交税,小赵和小杨签订了两份合同,房屋成交价不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阴阳合同”,价格低的合同即阳合同拿来交税,价格高的合同即阴合同才是双方真正认可的买卖合同 。后来二人和小钱因生意结识关系渐好,小赵有闲置车辆一辆,小钱想正好要租一辆汽车 。为了避免小杨有想法,小赵和小钱签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私下就把车借给小钱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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