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创业扶持项目 沈阳政府扶持创业( 六 )

  
*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办理程序*  
根据辽宁省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辽宁省持有自主创业证的大学毕业生可以申请自主创业贷款 。  
1、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  
2、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 。  
3、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 。  
4、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  
毕业生申领《大学生自主创业证》需携带以下材料到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办理:  
1.《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到证;  
5.一寸照片两张;  
6.本人档案需移交到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 。  
*办理地址: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沈阳人才市场大厦5楼)  
*可贷金额:3-5万,合伙创业不超过20万  
*文件手续:见《大学生自主创业证》申领  
*贷款利率:优惠(不能比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3%高)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用!  
现在免税了~~~没什么大用  
沈阳2010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何优惠政策辽宁省沈阳市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沈政发[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现就我市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 。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  
二、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 。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省政府规定的家庭手工业、种职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25个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协审批,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税收等部门要做好对劳动组织的扶持、管理和服务,促进劳动组织的发展 。  
三、鼓励扶持初始自主企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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