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 , 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 , 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 ,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 ,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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