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 , 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 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 。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 , 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 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 。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 , 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 , 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 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 , 公民享有姓名权 ,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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