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 ,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提出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 , 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 , 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 , 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 , 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难以履行债务的 ,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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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 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难以履行债务的 ,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 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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