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法律依据】
【公安侦查变更羁押场所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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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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