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 ,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 一份交给持有人 , 另一份附卷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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