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的程序为:
(1)准备离婚协议 。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
(2)申请受理 。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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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冷静期 。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
【第三次登记离婚需要什么手续】(4)审查和发证 。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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