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 ,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因此 , 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
双方都有公积金的 , 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公积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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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 , 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 , 使双方的所得资金相当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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