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据此,分期付款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所以,买方在分期付款中不积极付款时、卖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督促买方履行付款的义务 。
【卖方如何处理买方在分期付款中不积极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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