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彩礼的目的性 , 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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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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