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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