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竣工结算的概念 竣工结算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简述竣工结算的概念 竣工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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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竣工结算文件的形成和提出 , 作为行业规范和标准 , 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 竣工结算的过程大体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 给于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工结算价款 ,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 并承担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5天内仍不支付的 ,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 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 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 发包人要求交时工程的 , 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 , 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
(6)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 按通用条款中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
(二)本条解释中以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 , 而不是新增加的责任 , 本条解释是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 , 因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 , 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 , 有专门条款规定了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 , 只要出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 , 结算依据就随之产生 , 按照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 , 发包人承担支付同期贷款的利息 。实践中 ,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工程款结算争执点基本上都集中在结算依据的确定上 , 需要注意的是 , 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 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 不是外在的因素和力量加给双方当事人的 , 本条规定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明确下来 。
(三)履行催告是否属于需要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 , 在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 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 , 还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内容 。从民法理论尤其是《合同法》规定来看 , 催告往往是一种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前提 , 而且有一个合理期限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条款中 , 催告行为是与产生付款并承担相应工程款利息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被同时规定的 , 也就是说 , 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催告并不是产生结算依据的前置程序 , 不是一个必经程序 , 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没有进行催告而提出抗辩 , 因此 , 没有必要将催告作为承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确定结算依据的一个环节 , 当然 , 本条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催告作为确定结算依据的前置程序 , 但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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