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如下:
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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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登记申请书 。
3.抵押合同 。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二、登记审核 。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
三、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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