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 )


4.种植的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 , 仍能继续生长的: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 , 在最高赔偿限额的50%内赔付;叶片受损、程度轻微 , 在最高赔偿限额的30%内赔付 。
上述表格未列出的其他作物种类赔偿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 , 由投承保双方按约定计算赔偿 。
(四)莲籽损失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内 , 保险莲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保险人依据表6莲籽赔偿标准比例表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损失时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全损失赔偿比例×损失面积 。
2.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部分损失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 。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
全损失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导致的莲株损失率达80%以上 。种藕萌发期是指种藕开始萌发露出水面的时期;始花期是开始开花 , 花量10~20%的时期;盛花期是集中开花 , 花量21~80%的时期;莲蓬后期是莲蓬量约10%的末期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 , 实行2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 , 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 , 以确定损失程度 。
(五)其他要求
1.保险人承保时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率 。
2.保险人承保期间不得在风灾预报来临前要求投保人无条件揭膜、自身能力以外揭膜 。
3.保险人承保设施种植业保险的 , 应当同时承保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 , 承保所有棚型 。
4.投保人不得故意划破棚膜 , 不得故意不排水引发洪水浸淹棚内作物 , 不得故意推倒棚体、棚架 。
5.投保人所有种植作物及设施大棚必需全部投保 , 不得选择性投保 。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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