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已经到期的股权质押债务的,质权人就是有权利把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同时还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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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一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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