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的解除权 。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 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 , 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 , 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 , 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2.出租人的解除权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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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 , 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如何处理】(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 , 经出租人催告 , 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 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 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 , 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 , 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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