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再追索金额构成如下: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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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出通知书费用 。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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