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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