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害者变帮凶 大学生陷“套路贷”被迫辍学入伙还债( 六 )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
引诱“借新还旧”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最后 , 软硬兼施“索债”
声音:
“套路贷”不是贷款是犯罪
汉南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肖燕萍介绍 , “套路贷”乍看上去是民事经济纠纷 , 但要达成敛财目的 , 其行为往往伴随着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甚至涉及黑恶势力犯罪 。
6月29日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 , 对“套路贷”作出定性 。 “套路贷”是指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 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 , 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 以实现侵占财产为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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