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拘留释放的条款如下:
1、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2、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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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3、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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