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和装修公司被判赔135万( 二 )


公建房主不服上诉 , 称自己委托某工程公司对房屋进行改造施工 。 该工程公司对案涉公建小区改造进行垄断 , 他只能与该公司签订《承揽合同》 , 并不知晓其不具备房屋建筑设计相关资质 。
而某工程公司方面则辩称 , 该公司与房主在2020年4月27日签订承包协议 , 约定价款为51万元 , 并且在2020年5月8日支付了1万元款项 , 因此并不存在房主所称其拒绝施工 , 而是某工程公司按照房主的要求进行施工 , 导致事故发生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本案事故发生前 , 案涉施工内容已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两次采取了责令停工、驱离施工人员及强制回填等措施 , 在此情形下 , 房主、某工程公司再次进行施工发生案涉事故足以说明两被告是在已经知晓案涉施工内容违法的情况下 , 继续违法施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 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
【房主和装修公司被判赔135万】关于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 二审中 , 当事各方均认可受害人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且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间接原因也包含现场施工人员没有防护用品 , 故受害人在相关人员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 , 其对自身损害具有一定过错 , 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责任比例 。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改判:房主及工程公司合计赔偿家属135.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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