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密级
- 机密级和机密级(增强)
- 绝密级
一般而言 , 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窗口的网站及 Web 应用系统对国家安全影响有限 , 可以划分为一二级等级保护 , 对外公开的气候、经济统计、灾害预防等信息也不属于国家秘密 。 但是 , 一些重要的网站、内部流转的机密公文及测绘、国防等信息系统 , 就属于较高等级或秘密的保护范畴 。 故从数据管理和灾备角度分析 , 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应根据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和业务连续性要求 , 选择建设相对应的灾备系统 , 以防止因系统终止提供服务而对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影响 , 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也应根据其数据的重要性程度制定数据备份策略 , 以防止因数据丢失而造成损失 。
2)政府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国家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快速发展的同时 , 不同主管机构和部门下发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8〕45 号)要求“加强数据共享安全保障” , 依法加强隐私等信息保护;提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安全防护能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 强化应急预案管理 , 切实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指出 , “构建一体化政务数据平台”是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 , 即按照“数、云、网、端”融合创新趋势及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需求 , 依托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加快建设综合性公共基础设施平台 , 形成互联互通、安全防护、共享交换、云计算、数据分析、容灾备份等综合服务能力 , 实现电子政务关键公共基础设施的统建共用 , 支撑政务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汇聚 。
本章节整理了对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 各级政府及组织可根据机构规模、属性、等级进行相应的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的建设 。
“加快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 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 5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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