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物业新规!1月1日起执行


房子装修前 , 物业有哪些事项要告知?

住房装修过程中 , 物业应该承担哪些管理责任?

施工作业时限如何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新规

给你答案!

日前 ,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划重点

1.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 2.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 , 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 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 3.物业服务企业重点告知业主 , 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 。 4.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作业的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 ,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 , 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 5.在装修施工完成后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 。

具体内容

1、物业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 , 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 , 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文件 , 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 , 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 , 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 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

2、物业应落实装修前事项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 , 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 , 并让其签收 , 重点告知《规定》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 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 , 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 , 提出整改意见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 《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装修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 。 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 , 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

3、物业需加强对装修活动日常的巡查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作业的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及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 ,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 , 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 , 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 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如物业管理区域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 , 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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