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书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予以公告(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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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书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予以公告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时 ,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

标签:补偿决定|国有土地|撤销答复

案情简介:朱某、袁某在天台县新城西区合法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 因市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需要 , 天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 , 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 , 双方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 。 2016年9月1日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台州市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确认天台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书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 , 责令天台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2017年2月27日 , 被告作出《关于朱式建、袁和平<补偿申请书>的答复 。 二人不服 , 遂提起本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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