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书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予以公告( 三 )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被告所作的《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新城西区B1-3、B1-6、B1-7、B0-1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亦有类似规定 。 因此 , 本案在双方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 , 被告应作出补偿决定 , 而不是作出被诉答复 。 综上 , 被告作出被诉答复不当 , 予以撤销并限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

实务要点:当我们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时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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