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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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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