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遇拆迁, 能以航拍图为准定论是否违建吗?( 四 )
在本案中 , 拆迁方并未对印染厂依法进行全面的拆迁评估 , 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观武断 , 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 由此确认的补偿数额明显缺乏说服力 , 如此儿戏地决定一家经营状况一直良好的印染厂的命运 , 明显是违反最基本的法治精神的 。
最后 , 拆迁方仅凭一份1987年的航拍图就认定印染厂厂房属于违建 , 未依法进行调查勘验 , 明显缺乏依据;拆迁方作出限拆决定前 , 既未依法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 , 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 也不符合法定前置程序要求;在催告程序等明显缺失的情况下 , 未尊重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 拆迁方即对印染厂实施强拆 , 明显违法 , 侵犯了印染厂的合法财产权利 。
也就是说 , 在本案中 , 从违建的认定到处理 , 拆迁方都是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 , 如此作出的责令拆除相关行政行为显然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 , 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压低印染厂应得的拆迁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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