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购”“免费送”不少活动是噱头

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0元购”“免费送”最易出问题
随着互联网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 网络侵权风险越来越大 , 网络发展与安全面临新的挑战 。 部分经营者以“0元购”“免费送”等为噱头来博眼球 , 实际产品投放量缺乏透明度 , 甚至借低价策略销售伪劣产品 , 骗取消费者信任后携款隐匿 , 消费者维权呼声不断增强 。 今天 , 北京四中院作为北京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的二审法院 , 发布了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
【“0元购”“免费送”不少活动是噱头】案例
“0元购”网络买卖纠纷案二审改判
网络交易平台返还消费者购物款
郭某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一台智能跑步机 , 商品详情页显示店铺正在举办“0元购”活动 。 郭某依规则达到“0元购”标准后 , 该网店却拒绝返款 , 后因经营不善处于失联和闭店状态 。 郭某在参与活动中、达标后多次致电电商平台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客服介入 , 客服前期曾回复“商家后续出现问题 , 公司肯定会负责的”“通过公司先行垫付的方式给您返款” , 但此后回复则拒绝垫付退款 。 郭某遂起诉要求电商平台退款 。
一审判决认为 , 该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 , 在诉讼过程中已向郭某提供了涉案店铺的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 尽到了法定披露义务;平台客服回复不构成平台对郭某的先行赔付承诺 , 也不满足《先行赔付判断标准》 , 故一审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求 。
郭某上诉后 , 二审法院认为 , 考虑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或管理者具备建立健全平台管理机制的能力 , 以及对利用平台的经营者的控制力远远超过消费者 , 根据郭某与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 , 应认定电子商务公司做出的承诺属于网络平台提供者与郭某的约定 , 从鼓励网络平台提供者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的保护角度考虑 , 平台应履行自己做出的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 故二审改判电商平台方返还郭某购物款 。
现象
互联网民商事上诉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0元购”等网络交易虚假宣传突出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介绍 , 近两年来 , 北京四中院共受理互联网民商事上诉案件1566件 , 其中2020年受理602件 , 同比上升86.96%;2021年受理964件 , 同比上升60.13% 。 在二审审结案件中 , 二审以判决方式结案690件 , 占47.3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经法院调解后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起诉案件共625件 , 占42.87%;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67件 , 占4.6% 。
据介绍 , 网络侵权纠纷、网络服务纠纷上升较快 。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09件 , 占比35.5%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859件 , 占59.9% 。 伴随网络交易蓬勃发展 , 竞争日趋激烈 。 一方面 , “半价促销”“限时优惠”“买一送多”“0元购”等促销活动能够带给消费者实惠;另一方面 , 也有部分经营者借“打折”“免费送”之名引关注 , 实际产品投放量缺乏透明度 , 商品原价信息不真实 , 甚至借低价策略销售伪劣产品 , 骗取消费者信任后携款隐匿 。 特殊食品领域 , 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现象仍较为普遍 , 有些保健食品宣传夸大产品效果 , 不当加入疾病预防、治疗内容;有些普通食品不当宣传婴幼儿食用效果 , 冒充特殊配方食品销售 。
另外 ,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不当利用缔约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 亦应引起重视 。 有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用户协议中加入“合同单方任意变更权”条款或“最终解释权”条款等 , 在后续的协议版本更新过程中不经与用户协商自行任意修改、增减涉及用户切身利益的合同条款 , 违反前期承诺内容 , 不当增加消费者使用成本或影响消费者体验感受 , 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有的网络平台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纠纷管辖法院引向消费者不方便地区 , 或在格式条款中约定畸高、畸低的违约责任条款 , 过度放大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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