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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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期限届满 ,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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