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新解 | 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二 )
02 不退让法
\"不退让法\"可以看成是\"城堡法\"的外延 。 按照这一法律 , 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场所) , 当一个人面对侵害时 , 他也可以不作退让 , 进行自卫 。 不退让自卫必须是当事人在有合理理由 , 认为自己受到生命威胁时 , 才可以使用致命暴力 。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 。 根据这项法律 , 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 , 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 , 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
如 , 两人因车位发生争执 , 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推倒在地 , 倒地者掏出手枪直接将其打死 , 后来 , 德克萨斯州法官引用《不退让法》判决开枪打人者无罪 。
我国刑法对于住宅的保护 , 及与之相关的正当防卫适用现状家是人们享受天伦之乐、生息繁衍的小窝 , 是人们休憩身心的归属 。 私宅是人类最私密的地方 , 与个人的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 。 如果可以擅自闯入他人民宅 , 则主人的隐私甚至人身安全都将受到威胁和侵犯 。 “私宅就是一个城堡 , 风能进 , 雨能进 , 国王不能进 。 ”这句名言是对私宅地位的最好诠释 。
01 发生在住宅内的违法犯罪问题令人担忧
笔者在与网民互动过程中 , 大量网民提出家国的概念 , 把家比作国 , 把侵略者比作非法侵入住宅者 , 这不无道理 , 人们要求象打击侵略者一样赋予住宅内无过当防卫权 。 也有网民提出 , 可以学习美国的城堡法案 , 对非法侵入住宅者实施无过当防卫 , 学习不退让法 , 针对所有不法侵害行为均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 , 给正当防卫附加条件 , 存在过当的防卫就没有正当防卫等 。 网民的这些诉求 , 反应出人们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和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不信任感 , 所有这一切 , 有来自于正当防卫本身规定的缺陷 , 也有来自于司法实践不能正确及时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 。
现实中 , 有些非法侵入他们住宅或办公场所 , 持械持刀毁物打人的案件 , 被害人反击 , 不但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反而因此锒铛入狱;放高利贷者 , 为了索取非法债务 , 将搬“家”搬进债务人家中 , 甚至将他人的物品搬出室外等问题屡有发生;也有的仗势欺人 , 为家庭琐事 , 打砸到别人家里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 干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 甚至在他人住宅内行违法犯罪之事 , 引起了人们极大的不安的担忧 , 一人人连自已的家都守不住 , 的确给人心口添堵 。
02 正当防卫不能被正确认识和适用 , 社会正义难以伸张
不退让法要求人们面对可能存在危险可以实施致命暴力 , 难免有点矫枉过正 , 会导致大量因轻微不法行为而被以正当名义杀死 , 有人说 , 只要针对不法侵害 , 就应该允许实施无过当防卫 , 这样的想法或做法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 因为 , 我们不能保证自已不做错事 , 如果仅因为一时冲动而被合法打死 , 将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况 , 这显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 也不是法应有作用 。
问题是 , 我们现有的正当防卫制度没有被正确、充分、及时适用 , 其实法不得向不法低头 , 已经告诉我们在不法侵害面前 , 无须选择退让 , 但不能象“不退让法”那样 , 可以使用致命暴力相对抗 , 但仍赋予人们视情实施一般防卫 , 甚至特殊防卫 。 我国正当防卫并没有“不得已”的要求 , 在自已利益面临不法侵害时 , 在实施正当防卫请求警察救助的选择面前 , 防卫人可以作出选择 , 不需要穷尽公权力救济 。 但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 应首先穷尽公权力救济 。 对正当防卫理论理解过于狭隘 , 导致大量的正当防卫案件被认定为互殴 , 从而大大压缩了正当防卫存在的空间 , 使得社会正义难以得到伸张 。
为此 , 人们要求借鉴城堡法案和不退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 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 , 但不可照搬 。
住宅内不法行为的刑法规制及正当防卫相关规定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行为 , 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义 。 所谓不法不仅指犯罪行为 , 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 但仍应对不法行为作限缩解释 , 要求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 , 并且通过正当防卫可以防止损害发生或及时挽回损失 , 对于不具有这些特性的不法行为 , 不得实施正当防卫 , 中正在进行贿赂犯罪的、重婚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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