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
(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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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款是民事责任人与权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是本条确定的要件事实 。
(1)本条暗含一个前设,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负连带责任的主体 。
(2)数个责任主体之间是连带关系 。这种连带关系可能基于约定产生,如连带保证责任;也可能基于法定产生,如共同危险行为 。无论基于哪种民事法律事实,只要是数个民事责任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满足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 。
(3)连带责任本身的逻辑前提是数个连带责任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民事义务,共同导致了权利人的损害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本条的法律后果 。
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突破了以过错大小或原因力确定责任范围的规则 。连带责任的每个责任主体对外都需要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主体,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及对致害原因力的作用等为由,抗辩权利人的责任承担请求 。连带责任对权利人一方的保护更为充分 。
连带责任赋予了权利人选择权,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
(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的特点就是请求权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一个责任人请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在对外责任上,承担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均有责任向请求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不能以其对内责任份额之约定对抗请求权人对全部责任提出的清偿请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对请求权人的清偿,无论是否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内,都可以产生清偿效果,可以相应免除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清偿责任 。
在内部关系上,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对外实际承担了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后,则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追偿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通常包括提出追偿请求的责任人对外实际完成清偿、其他责任人因该清偿行为免责、请求追偿部分属于超出责任人内部责任份额的部分等 。
在追偿权行使条件上,本条采纳了追偿人履行义务超过其自身所负份额的积极说观点,而没有采纳责任人一旦履行义务即获得追偿权的消极说观点 。相对消极说的观点,这一追偿权行使条件可以有效避免循环求偿,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
需要注意的是,被追偿的其他责任人如果有可以对抗请求权人的抗辩,因已完成的清偿行为未得以实现的,一般认为该责任人可以以此对抗行使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人 。
【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新政策 公司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连带责任的特性决定了,对于某一连带责任人来说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可能也会对其他责任人产生影响,这主要表现在责任清偿、责任免除、债权债务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方面 。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对权利人的清偿,都会在相应范围内对全体连带责任人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同样,权利人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的债务免除,也会在相应范围内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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